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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0日   浏览:

司法部公证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的通知

(1996年10月7日 [96]司公字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为使我国公费出国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按需派遣”的方针,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新办法。新办法已于去年在江苏、吉林两省试点,今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根据新办法的要求,选派的留学人员应在录取后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公证生效。现将公证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格式签订。根据对选派的留学人员的资助方式,格式分A、B、C三种。A种适用于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出国留学;B种适用于根据与接受国双边交流计划、享受接受国提供的互惠奖学金并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出国留学;C种适用于由接受国提供资助、该基金管理委员会给予必要资助等出国留学。

公证处对协议各方的签约行为进行公证,协议书经公证生效。

如协议各方对协议书进行了修改或补充,应在协议书中注明或另订补充协议并由各方签字,公证处的谈话笔录中应反映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过程及意思表示。补充协议应与原协议一并公证。

二、协议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其秘书长解其钢同志统一负责签约。为方便签约工作,解其钢秘书长本人将在协议书上加盖签名章。请将该签名章式样发公证处备查。

三、公证处要注意审查当事人及其担保人的资格、行为能力、保证金的数额、交付时间、方式、担保的方式和担保责任等内容。

四、公证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有关公证处应注意与地方教委(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工作。

请尽快通知所属各涉外公证处。办证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报司法部公证司。

附件:(略)

发布部门:司法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年10月07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07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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